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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交警雇社会青年洗劫驾校 或为经济纠纷

2015-04-10 14:31:15 来源:中国网

  两年前,德州某媒体以一篇名为《齐河某驾校20辆车遭“硬抢” 警方已介入调查》报道了山东省齐河县一驾校遭社会不明身份人员打、砸、抢,事件发生后警方及时介入调查。

  然而,事情至今没有说法。为此记者赴山东进行了深入调查。

  调查确认行凶者是交警

  经有关部门调查后确认行凶者赵荣国系齐河县高速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目前该交警队已被当地纪委处以留党察看的处分。

  光天化日之下,山东一交警队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纪,雇请二十余社会青年采取砸门拖车的行为强行“劫”走一驾校20辆车,驾校数次报警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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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人员进入驾校 受访者供图)

  上述的一幕发生在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华明驾校内。2015年2月10日,该驾校校长刘云接受了记者采访,说起发生在2013年6月15日华明驾校20辆教练车被“劫”一事,仍然心有余悸。

  “我和赵荣国根本就没有什么经济纠纷,我也没有和赵国荣签过合股协议。这是赤裸裸的抢劫!”说起华明驾校教练车被劫一事,刘云气愤难平。

  强行砸门拖车

  2013年6月15日早上七点半许,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的华明驾校工作人员正在准备一天的训练工作。突然,驾校里冲进了二十余个社会青年,赶走驾校教练,强行将正在训练中的十余辆捷达车和大客车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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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练车被强行拖走 受访者供图)

  上午9时左右,这伙人又来到驾校南训练场,强行将大门砸开,把正在训练场教学的4辆大货车和1辆金龙客车强行“劫”走。对13辆不能开走(拖走)的车辆,这伙人采取了卸方向盘和轮胎螺丝的方法,导致车辆损毁,该校正常教学工作陷入停滞。

  期间,驾校三次报警未有效果。

  驾校工作人员发现,带头闯入驾校并指示二十余社会青年砸门“劫”车的领头人竟然是齐河县高速交警大队工作人员赵荣国及其父亲赵付臣。

  通过调阅驾校现场视频,刘云还发现6月15日上午,赵国荣老婆赵桂杰也从驾校大门进入驾校办公楼,多次进入不同办公室。

  肇事人具有政法背景

  光天化日之下,胆敢砸门“劫”车“勇气可嘉”,其背景也引起人们的好奇。

  据记者从信息源证实,赵荣国家在齐河县当地具有深厚的政法背景。赵荣国本人为齐河县高速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其父亲赵付臣齐河县原纪委书记,赵桂杰本人为齐河县法院刑庭副庭长,其姐夫为齐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这样一个具有良好政法背景出身的家庭,为何会做出如此近似社会混混的砸门“劫”车行为呢?赵桂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心里也有委屈,我老公早几年就投资入股华明驾校,但是没有书面合作协议,只有一段录音为证。没有办法,我才被裹挟其中的。”

  赵桂杰证实,在事发当日其的确到过华明驾校办公楼,但其没有过激行为。

  各执一词的合股协议

  事发当日,齐河县公安局三次出警,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初查。据齐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介绍,该案源起华明驾校合作合股。赵荣国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称:2004年10月,他与侯树勇(刘云丈夫)商量,想两人一起合股投资办一所驾校,两人商量后同意一起办驾校,侯树勇投资50万元,赵荣国投资30万元,总共一起投资80万元办起了利民驾校,挂靠齐河县交警大队。

  据工商资料反映,2007年9月,侯树勇老婆刘云在齐河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齐河县华明驾校,在该工商登记股东中,没有赵荣国名字。

  记者从齐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了解到,从2004年10月到2011年9月,赵荣国一直没有得到分红,没有主持过股东会议,也没有在相关财务账目表中签过字。

  赵荣国与侯树勇上述的所谓合作合股关系,没有书面协议凭证,也没有给付过侯树勇30万元现金的付款凭证。

  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刘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荣国、赵桂杰账号上分5次汇款200万元。

  对于赵荣国口中的合作合股一事,侯树勇予以了否认,侯树勇认为他与赵荣国绝无合作合股关系。赵荣国一方至今不能拿出书面合作协议和30万元的转账凭证。他之所以向赵荣国汇款,是迫于赵荣国一家人敲诈压力。

  侯树勇说,在驾校成立之初,赵荣国利用其自身交警队工作人员身份和其父亲赵付臣身份地位的确帮过不少忙,也帮过驾校“挡”过不少事。迫于无奈,分5次向赵荣国汇款200万元。

  所谓的录音资料,他至今也没有听过,不知真伪。即使有这样的录音资料,他绝对也没有说过与赵荣国有过入股分红一事。

  通过上述采访,现在可以确认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在2013年6月15日案发时,赵荣国带人砸门“劫”车时,并没有判决书或相应的合作协议,也没有出示过能证明合资关系的录音资料。

  律师认为肇事方构成了犯罪

  这样一个仅仅疑似经济纠纷的案件,赵荣国一方是否构成违法犯罪问题,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薛韬律师。

  薛韬律师认为,赵荣国在没有出资凭证和合作协议的情况下,采取雇请社会青年砸门“劫”车以及毁车行为,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采取破坏行为毁坏财物的行为。赵荣国砸门“劫”车行为,使华明驾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陷入了瘫痪,已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本案中,赵荣国至今没有拿出书面凭证,所谓的经济纠纷仅仅是一个疑似经济纠纷,并无充分有效证据。

  薛韬律师戏谑到:以后大家都不需要公安、法院了,只要认为自己利益被侵权,不需要法院立案,不需要法院审判,只要够胆人多,一下子就可以干到执行阶段。

  记者获悉,因为本案,齐河县纪委已于2014年下半年对赵付臣、赵桂杰、赵荣国分别给予了严重警告、记过、留党察看处分。

  赵荣国一方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呢?记者就此采访了齐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齐河县公安局经调查驾校工作人员及相关见证人,认定赵荣国与候树勇存在经济纠纷。早在2013年6月25日县公安局就针对刘云的报案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有了经济纠纷就可以不立案吗?薛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不认可这种说法,薛韬律师认为,上述两罪并不以是否有经济纠纷为前提,只要出于故意,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均可以构成上述两罪。换言之,即使存在经济纠纷,也不能采取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秩序以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刘云向记者说:一个驾校从创办到欣欣向荣需要6年,从欣欣向荣到瘫痪倒闭,只需要一天。从案发到现在,驾校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四百多万元,但至今已一年多了没有任何结果。

  来源:http://yuqing.china.com.cn/2015-04/10/content_7815883.htm

标签: 经济纠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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